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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则(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则情况)

2021-10-16 19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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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解答

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则


一.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1.商业贷款申请条件: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 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简介商业贷款又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自商业贷款流程用普通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

2.目前北京市多家商业银行都有此项业务,如建行、农行。申请贷款手续也基本一致。编辑本段基本资料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编辑本段贷款程序商业贷款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城镇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及在北京常驻的有居留权的外埠居民、境外、国外公民,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借款人到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或已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a)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b)职业和收入证明;c)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材料;d)占房价款30 的首期付款证明;e)建设银行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办理手续o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或建设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o建行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o借款人开户、领储蓄卡并签订借款合同。o办理抵押、保证、质押和保险等有关担保手续。o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借款人偿还贷款商业贷款o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o借款人可选择计算机自动扣划或到贷款银行联网储蓄所还款两种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合同的变更或终止o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5.o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6.o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指借款人购买农行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以其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向农行提出贷款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楼款,并按月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业务。

7.贷款额可达房款的70 ,期限最长可达20年,利率一年一定。编辑本段三种形式普通商业贷款(无须利用买方贷款清偿)快速商业贷款(需要利用买方贷款来清偿,通过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公积金贷款(手续多,拿款时间过长,相对卖方而言风险较大)编辑本段办理程序借款人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交付30 购房款;将有关资料交律师事务所审查;银行收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核同意后,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根据有关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房屋保险、合同公证手续,并发放贷款。

8.借款人采用等额偿还法办理还款。对未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一次偿还,提前还款当期仍计收利息。编辑本段办理机构辖内所有支行。编辑本段利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下限利率上限6个月以内(含)864023466个月至1年(含1年)317178411至3年(含3年)47809403至5年(含5年)760323365年以上94158534编辑本段政策分析对商业贷款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内资企业须符合条件: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

9.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10.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2003年1月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11.也就是说,符合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条件的内资企业,需先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申请,确保其借用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被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12.到外汇局办理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已取消,内资企业可直接先签订借款合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规定: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

13.相应审批取消后,中资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不再要求到外汇局办理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只需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

14.?

15.取消内资企业事先到外汇局办理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大大节约了企业的办理手续时间,给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16.但这并不是说,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条件要求大大放宽了,因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时,各外汇支局将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

17.实质上,外汇局对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条件的审核,只不过是被调整到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的环节中。

三.贷款原则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1.1.商业银行贷款以担保为主,对于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才发放信用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必要去管。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5.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些比例有: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单一贷款比例。其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单一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6.《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以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7.5.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至于《贷款通则》的内容,应对贷款的主要分类有所了解。其他内容通常考试不会涉及,因为作为规章,层次较低,在法院审理与解决纠纷中,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

四.商业银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原则

1.答:对于已经出现风险信号的不良贷款,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扩大,减少风险损失,并对已经产生的风险损失作出妥善处理。

2.1督促企业整改,积胡催收到期贷款。银行一旦发现贷款出现在产生风险的信号,就应立即查明原因。2签定贷款处理协议,借贷双方共同努力,确保贷款安全。4追加贷款担保5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6银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3落实贷款债权债务,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1企业实行承包、租凭经营,发包方或出租方、承包方或租凭方必须在协义中明确各自的还贷责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

3.2企业实行兼并时,被兼并方所欠贷款本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实行合并的企业的原有债务,由合并后新的企业承担。

4.3个业划小核算单位或分立时,分立各方在签订划分债仅债务协议时,要经银行同意;无协议者,邮由分立各方按资本或资产的工划分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

5.4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贷款银行要参与资产评估,核实资产负债,不准用银行贷款人入股。5企业实行合资经营时,应先评估、后合资。6企业被有偿转让时,转让收入要按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代款债务。7企业解散时,要先清偿债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8企业申请破产时,银行要及时向法院申报债仅,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4依靠法律武器,收回贷款本息。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或经过银行努力催收后仍不能收回贷款本息的,银行就应当依靠法律师武器追偿贷款。

经过充分的努力,最终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列入呆账,由以后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冲销

五.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

1.商业性银行贷款指各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提供贷款。该类贷款主要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形式:普通商业贷款(无须利用买方贷款清偿)快速商业贷款(需要利用买方贷款来清偿,通过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公积金贷款(手续多,拿款时间过长,相对卖方而言风险较大)商业贷款是用于补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通常为9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但也有少量中长期贷款。

2.这类贷款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商业贷款又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

3.北京市多家商业银行都有此项业务,如建行、农行。申请贷款手续也基本一致。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4.(抵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中的一种贷款方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我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有关银行规定,凡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即可申请贷款品种:一是参加住房储蓄的居民;二是住房出售商和贷款银行有约定,由房地产担保企业为居民购房贷款向银行提供提保。

商业贷款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

六.商业银行经营贷款有哪三个基本要求?

主体合法、财务指标正常有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属国家鼓励发展行业

七.现行银行贷款原则是什么

1.所谓贷款原则是指银行对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基本准则,是银行和借款人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约束银行贷款活动的行为规范。

主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八.商业银行贷款程序及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注意:客户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客户的信用情况客户经营现状资金的流向商业银行贷款流程首先:借款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申请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银行指定的格式),资信证明(学历证明、房产证等)等等。

3.其次:商业银行确定借款人所携带的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要求,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再次:商业银行根据自主建立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贷款条件,决定是否提供贷款。然后:商业银行审批合格后,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最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

九.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8条)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存款人利益不受侵犯严格贷款的信贷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贷款的原则有哪些

1.贷款的原则有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贷款的安全性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效益性是指建立在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之上的。 法律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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